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976.HK)公布《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就提名委員會的設立依據、成員組成、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及議事規則等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文件自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掛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文件落款日期為2026年8月。
提名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且須至少包含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主任委員(召集人)須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直接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委員任期與其董事任職期限一致,可連選連任;如委員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且未委託他人出席,將被董事會予以撤換。若獨立董事比例或性別要求因人員變動而不符規定,董事會需按細則及時補足委員名額。
在職責方面,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 1. 擬訂並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及組成,並就調整提出建議; 2. 遴選及審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提出任免建議; 3. 審核獨立董事獨立性; 4. 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繼任計劃向董事會建言; 5. 研究並制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6. 處理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會議方面,提名委員會將不定期召開會議,須提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緊急情況可縮短),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需獲得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祕書保存不少於10年,並將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企業管治報告或上市地監管規則要求的文件中,將披露提名委員會上一年度的工作內容、會議召開及決議情況等信息。
依據細則,公司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如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須在董事會決議中載明該委員會意見及未採納理由,並對外披露。
公司表示,本細則中「獨立董事」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中「獨立非執行董事」具有相同含義,須同時符合相關獨立性要求。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由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制定、修改並解釋,替代公司原《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2025年修訂)》,自公司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