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02016)兩名非執行董事任職資格獲金融監管總局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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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026年8月31日,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2016,以下簡稱「浙商銀行」)公告稱,已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分別簽發的《關於楊朝暉浙商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金覆[2026]486號)及《關於鄭新剛浙商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金覆[2026]484號),覈准楊朝暉先生、鄭新剛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的任職資格。

根據批覆,二人任期自2026年8月27日起,至浙商銀行第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此前,楊朝暉、鄭新剛已分別於2025年9月25日舉行的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當選為第七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公告指出,截至本公告日期,楊朝暉、鄭新剛過去三年未在浙商銀行及其附屬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亦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與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或控股股東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兩人均未持有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定義的浙商銀行股份,亦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的處罰或證券交易所的紀律處分。

浙商銀行董事會表示,除通函及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外,關於兩位非執行董事的委任不存在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3.51(2)條進一步披露的其他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商銀行董事會成員結構為: 1. 執行董事:陳海強、呂臨華、馬紅 2. 非執行董事:侯興釧、任志祥、胡天高、應宇翔、楊朝暉、鄭新剛 3. 獨立非執行董事:汪煒、許永斌、傅廷美、施浩、樓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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