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基建投融圈)
文章來源:新華社、交通運輸部
2026年9月7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10月7日。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同日就修法背景、修改內容等答記者問。

本文結合徵求意見稿與交通運輸部答記者問內容,梳理修改要點如下:
① 收費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統一管理、可繼續收費"
原文:「明確收費公路在償債期間或者經營期間的管理養護費用,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明確高速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統一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用收取車輛通行費等辦法籌集管理養護資金,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對於納入市政管理養護的,以及財政能夠保障的則不再收費」
原文:「收取的用於管理養護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將會明顯降低。」
② 「利用貸款或者集資"改為"依法舉借債務」
原文:「過去,收費公路項目可以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債,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現行公路法關於政府投資的相關表述,需要根據當前國家財稅改革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③ 官方首次披露收費公路"資金賬本":三來源 + 通行費使用排序
原文:「高速公路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舉借債務、社會投資、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等籌集。在收費期限內,採用「使用者付費」方式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主要用於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債務本金和利息償還,其餘部分用於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大中修、運營管理、應急處置、投資回收等。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方式,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
④官方首次定性"使用者付費"原則:「多用者多付、少用者少付、不用者不付」
原文:「收費期限屆滿後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統一管理,可採用’多用者多付、少用者少付、不用者不付’的’使用者付費’方式,向實際受益的用路者收取車輛通行費、籌集管理養護資金,既體現了’誰受益、誰負擔’的公平性,避免加重全民負擔,又可以為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通行服務。」
⑤ 燃油稅缺口官方量化:只夠普通公路養護需求的一半
原文:「目前,成品油消費稅替代養路費支出部分僅能滿足普通公路養護資金需求的一半左右,存在較大缺口。」
原文:「若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通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方式保障,據測算,成品油價格將會顯著提高,這對於不走或少走高速公路的燃油車主來說,存在稅負不公」
⑥ 收費標準審批提級至省級人民政府
原文:「將收費公路償債或者經營期間的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為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⑦通行費用途擴容至"更新改造和數智化升級"
原文:「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繼續用於日常養護、大中修、運營管理、應急處置外,還將用於高速公路的更新改造和數智化升級等支出。」
⑧ 政策節奏信號:收費公路政策優化部署的落地動作,後續配套可期
原文:「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推動收費公路政策優化的部署」
原文:「未來,我們還將配套出台相關政策文件,強化車輛通行費收支管理,加強審計監督,確保使用過程公開透明。」
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就公路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9月7日,交通運輸部就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就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修改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公路法的頒佈實施有什麼重要意義?本次修改有哪些考慮?
答: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完整、統一規範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公路事業基礎性法律,頒佈實施前,受政府財政能力不足影響,公路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在公路法支撐下,經過多年快速發展,公路已經成為我國覆蓋範圍最廣、通達程度最深、服務人口最多的交通基礎設施。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557.9萬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萬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里程規模長期穩居世界第一位。公路承擔了全社會73%的貨運量和67%的客運量,其中高速公路以3.6%的里程承擔了公路網50%以上的貨物周轉量。南方的蔬菜、水果可以在當天運到北方居民手中,沿海居民能夠更加方便地品嚐到內陸的牛羊肉、瓜果。公路基礎設施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為骨幹、普通國省幹線公路為脈絡、橫連東西、縱貫南北的高等級公路網,普通公路已基本實現全國範圍的通達,普通公路與高速公路統籌發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公路法頒佈實施以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公路領域重大改革,已歷經5次修正。此次徵求意見稿聚焦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和公路可持續發展需要,採用打補丁、小切口方式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於政府投資模式的表述與現行財稅制度要求不相適應。過去,收費公路項目可以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債,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現行公路法關於政府投資的相關表述,需要根據當前國家財稅改革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二是收費標準的管理層級較低。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屬於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現行公路法對收費公路收費標準,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管理層級較低,需提級至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管理要求。
三是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保障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現行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普通公路養護資金通過成品油消費稅轉移支付保障,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內的管理養護資金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但收費期限屆滿後的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方式,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隨着早期建設的高速公路收費陸續到期,為避免後續管理養護資金斷檔,有必要對公路法進行修改。
徵求意見稿聚焦上述問題,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問:此次公路法修改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構建與我國公路網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養護資金多渠道籌集制度,普通公路保障社會基本出行與普遍服務,高速公路提供高效優質通行服務,兼顧公平和效率。
二是堅持實事求是。針對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屆滿後,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方式尚沒有明確制度規定的問題,作出制度性安排,強化法律實效性,為促進高速公路高質量發展、持續完善現代化公路交通網絡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以打補丁、小切口的方式,保持現行法律總體制度框架不變,聚焦為拓寬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渠道提供法律空間,僅對部分條款作出必要修改。
問:此次公路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規範相關表述。將「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將「利用貸款或者集資」修改為「依法舉借債務」。
二是進一步嚴格審批管理。將收費公路償債或者經營期間的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為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管理要求。
三是進一步明確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渠道。明確收費公路在償債期間或者經營期間的管理養護費用,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明確高速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統一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用收取車輛通行費等辦法籌集管理養護資金,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對於納入市政管理養護的,以及財政能夠保障的則不再收費。
問:已經收了燃油稅,為什麼高速公路收費到期後還要繼續收費?
答:根據現行法規政策規定,成品油消費稅(俗稱「燃油稅」)僅承擔普通公路養護費用,並不包含高速公路管理養護費用。目前,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內的管理養護資金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但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方式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
近幾年,隨着早期建設的高速公路收費陸續到期,管理養護資金斷檔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到期的大都是流量大、路齡長、設施老化且在重要通道上的高速公路,若後續沒有足額穩定可靠的管理養護資金保障,將難以持續為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通行服務。
目前,成品油消費稅替代養路費支出部分僅能滿足普通公路養護資金需求的一半左右,存在較大缺口。若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通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方式保障,據測算,成品油價格將會顯著提高,這對於不走或少走高速公路的燃油車主來說,存在稅負不公。
公路法修改後,收費期限屆滿後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統一管理,可採用「多用者多付、少用者少付、不用者不付」的「使用者付費」方式,向實際受益的用路者收取車輛通行費、籌集管理養護資金,既體現了「誰受益、誰負擔」的公平性,避免加重全民負擔,又可以為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通行服務,是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務實之選。
問:高速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都花到了哪裏?
答:高速公路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舉借債務、社會投資、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等籌集。在收費期限內,採用「使用者付費」方式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主要用於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債務本金和利息償還,其餘部分用於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大中修、運營管理、應急處置、投資回收等。收費期限屆滿後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籌集方式,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
公路法修改後,收費期限屆滿後的高速公路由政府實行統一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用收取車輛通行費等辦法多渠道籌集管理養護資金。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繼續用於日常養護、大中修、運營管理、應急處置外,還將用於高速公路的更新改造和數智化升級等支出,持續為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通行服務。
需要說明的是,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統一管理,收取的用於管理養護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將會明顯降低,具體根據實際確定。未來,我們還將配套出台相關政策文件,強化車輛通行費收支管理,加強審計監督,確保使用過程公開透明。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法的過程。
答:公路法於1997年7月3日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為我國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公路領域重大改革推進,為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公路法在1999年、2004年、2009年、2016年、2017年進行了5次修正。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為紮實穩妥做好此次公路法修改工作,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成立工作專班,堅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
一是摸清公路發展底數。進一步完善了公路養護、收費公路等統計調查制度,聚焦高速公路,逐個項目、逐條路段統計分析管理養護資金需求和保障情況,實現建賬立檔、摸清底數。
二是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組成調研組赴各地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高速公路管養單位、運輸企業、公路用戶等進行座談,充分了解地方實際,深入聽取建議意見。
三是充分借鑑國際經驗。系統梳理其他國家公路發展模式、資金籌集渠道、法規制度設計,研究分析成功經驗做法和失敗案例教訓,為我國公路法規制度完善提供參考借鑑。
四是組織開展課題研究。委託國家高端智庫、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行業內外科研機構等,聚焦公路管理養護和可持續發展開展了數十項課題研究,提出不同改革路徑和政策優化方案並進行比選論證。
五是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多次召開行業專題座談會和行業內外專家研討會,多輪書面徵求國務院相關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等意見。
在上述工作基礎上,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堅持實事求是,充分客觀把握我國現有財力狀況和公路發展實際,按照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公路法修改內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問:對於社會各界提出的建議意見,交通運輸部將如何進行處理?
答:一是全面匯總梳理。對社會公衆通過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提出的建議意見,我們將安排專人每天進行收集整理、分類匯總,確保每一條建議意見都能被受理。
二是深入研究論證。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建議意見進行共同研究。對存在較大分歧的建議意見,將組織專家深入論證、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確保每一條建議意見都能被認真對待。
三是充分吸收採納。對於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建議意見,我們將予以充分吸收採納。對於確實無法吸收採納的建議意見,也將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充分考慮,確保每一條建議意見都能得到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本法對收費公路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籌集的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必須用於公路的管理養護和改建。」
二、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舉借債務建成的公路(包括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
四、將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舉借債務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償債期限,按照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五、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路收費權轉讓,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六、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公路在收費償債或者收費經營期間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等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收費公路在收費償債或者收費經營期間的管理養護費用,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
「收費償債期限或者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的高速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根據管理養護實際需要,可以採用收取車輛通行費等辦法籌集管理養護資金。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籌集管理養護資金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八、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相關條文中的「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條中的「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